司法院院字第10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3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会法第三条所规定之各种事业,依立法院之决议释之,不以国家办理为限,而盐业又与公用有关,则盐业工人所组织之工会,依工会法施行法第八条第二项即应以盐务官署为其主管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