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放火非行劫之必要手段或当然结果,对于伙同行劫之盗犯,如不能证明放火行为系出于共同计划,自不应负共同放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