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3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55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院字第四四五号解释,系在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关于诉讼当事人一节,与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既有抵触,不能继续有效。

  (二)民诉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所谓非法人之团体,如律师公会等是,至私立学校等,如已组织而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亦为非法人之团体。

  (三)依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第五条之规定,外国教会租用土地建造或租买房屋,不得以为营业之用,自无设置经理之可言,即无适用民法第五百五十五条之馀地(并参照院字第七四零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