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仅得依同法第九百七十八条对之为损害赔偿之请求,其诉请履行婚约,既有同法第九百七十五条之限制,自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