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剿匪区域内之县长判决盗匪案件,何者应认为兼理司法之职权,何者应认为兼军法官之职权,自以判决书内曾否记明兼军法官字样,并其审判与执行程序是否按照县长兼军法官条例 (略称) 第六条办理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