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之年龄及其他足资辨别之特征,不必皆为被害人之所习知,自诉书状仅漏列被告年龄与特征,尚不能遽以起诉程序违背规定为理由,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