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7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为裁定之原法院,惟于已逾抗告期间或对于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得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以裁定驳回之,其对于不在上述范围内之情形,本无驳回之权,其裁定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