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批示,其性质若系关于刑事案件之裁定,能否抗告,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四条至第四百十六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