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7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7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7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94、50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裁定将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民事庭案件,免纳审判费用,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四条但书规定,应不包括上诉审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