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提起自诉,惟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始得为之,故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不得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