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7 页

相关法条:民法总则施行法 第 12 条 ( 18.09.2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外籍侨民在中国组织团体,如经当地该管党部依民众团体组织方案予以许可,该团体既依该方案第三节第三项丙款规定,有遵守国家法律服从政府命令之义务,则关于设立程序监督办法,自应与国内人民所组织团体一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