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6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63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二审裁判,既在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则当事人因上诉所受之利益,虽逾三百元,仍应受该法第四百六十三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