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9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刑诉讼状面,依司法状纸规则第四条,虽应由司法行政部制造颁发,他人不得仿造,但系空白状纸,自不成为文书,其仿造售卖得财者,如有欺骗情形,仅应成立诈欺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