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3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3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6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外国私人将有永租权之土地,移转于中国人,如其设定之初,确有买卖性质,则受移转之中国人,自可准其为所有权移转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