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受理偷漏关税案件,除依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论罪科刑外,不得兼适用含有行政罚性质之海关缉私条例并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