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6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6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8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0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0、5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与有夫之妇乙相奸,嗣因恋奸起意将乙诱逃,应依相奸及意图奸淫而和诱二罪并罚,若甲以奸淫目的诱乙出逃,行至中途始与奸淫,应就相奸及意图奸淫而和诱二罪,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