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554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银行发给存户之各种存单、存折,系属权利证书之一种,与证券不可与权利分离者有别,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证券无效之公示催告程式,设遇遗失,除得依照银行惯例以求救济外,别无他法可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