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6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5、76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呈所称情形,甲既将无主古人遗骸迁葬他处而承祀之,该坟即应属甲所有,如不在乙之地内,而乙将其平除时,甲自得请求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