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来电所称某甲诉讼标的,既系请减粮赋,另定分配方法,自属行政范围,普通法院未便受理,惟如以首事假行政处分侵害私权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则仍属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