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禁烟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犯罪,均应由地方法院管辖 (参照院字第一七八号一七九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