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5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明知为他人不动产私擅出卖,如有实行交付或登记及其他将该不动产移置于第三人实力支配下之行为,即应成立刑法上之窃占不动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