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7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0、55、5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五十六条所谓同一罪名,系指其连续数行为所侵害之法益性质相同,即在法律上属于同一罪质者而言。来文所述:

  (一)和奸有夫之妇,及意图奸淫而和诱有夫之妇,或未满十六岁之女子脱离家庭,其侵害他人家庭关系之法益性质相同。至和奸未满十六岁之女子,虽系犯妨害风化之罪,但和奸有夫之妇,不仅妨害他人之婚姻及家庭关系,即社会风化亦同时显有妨害,关于此点被害法益之性质仍属相同,如以概括之犯意先后犯有上列各行为,自应成立连续犯。

  (二)结伙抢劫及恐吓取财,均系侵害他人之财产法益,属于同一性质之罪,至惩治盗匪暂行办法所定之掳人强卖罪,系刑法上营利略诱之加重规定,其所侵害之法益为被掳人之家庭监督权,或个人身体之自由 (参照刑法第二四一条第二项第二九八条第二项) ,与抢劫及恐吓两罪之性质不同,如以概括之意思,先后结伙抢劫,恐吓取财,及掳人强卖,除抢劫恐吓应成立连续犯外,关于掳人强卖部分应并合处罚。

  (三)以概括之犯意,先后运输鸦片毒品及贩卖鸦片毒品,并贩卖专供吸食鸦片及吸用毒品之器具,暨营利设所供人吸食鸦片毒品,均系连续数行为侵害国民健康之公共法益而犯同一性质之罪,应成立连续犯。

  (四)同时持有鸦片毒品,及专供吸食鸦片与吸用毒品之器具,系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应依刑法第五十五条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