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号使用之福食簿(即逐日交付伙食之账簿),既与营业有关,即属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十一目所载营业所用簿册之一种,应依该目贴用印花税票,其未贴用者,除应补贴外,并应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