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6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合作社职员将其执行业务上所领得之农贷处贷款侵占入己,自系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业务上侵占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