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七条第八款及第八条第三款所谓自由职业,指其职业系供给劳务于他人而与之无雇佣关系,常居独立自由之地位者而言,如律师、会计师、医师即其适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