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1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驻华美军临时按日计算工资,或长期按月计资雇用之我国小工,如搬运夫或汽车夫之类,并无军人身份,如犯窃取财务或盗卖军用品罪嫌,应归普通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