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依刑诉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认为有侦查之必要者,应依公诉之侦查程序办理,但侦查后认为无庸起诉,不必送达处分书于自诉人,又该条之三日期限于第二款之情形,系就侦查之开始而言,若开始后之实施侦查,则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