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0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行政法院评事,在律师法上既无得比照推事或检察官应律师检核之规定,自不得适用该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款应律师检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