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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0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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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0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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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5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保长乃依
乡镇组织暂行条例
而从事于公务之人员,自与
战时军律
第一条所称之文职公务员相当,其犯抢劫应依该律第十一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