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2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贩卖私盐法有处罚明文 (盐专卖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失效之盐专卖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亦同) ,即属法令禁止之事业,自不能向其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