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3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8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咨所谓附逆明据,如合于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撤销其律师资格,自不得许其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