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审法院将特种刑事案件误用通常程序审判后,经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理结果,如第一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而所犯罪名确系特种刑事案件,且第二审法院对于该案又有覆判权者,即应以其上诉作为声请覆判,进行覆判程序,除提审或莅审者外,应以书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