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队中之秘书系其所属文官应认为军属,如为刑事被告,应由军法会审审判。(参照陆军刑律第十条及陆军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