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9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1 页

中华民国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表示本解释民国19年作,但比较前后民国20年解释以及资料来源,恐误。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正式成立县法院之县,该县政府自不得适用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审理民刑事诉讼虽该县法院因时局关系复行停止,其在县法院未停止之期间内,县政府所审理之民刑事诉讼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