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1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1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起诉因未预缴审判费被判决驳斥者,其关于诉讼标的之事项,根本上未受裁判,嗣后自可缴纳审判费更行起诉,至前判决之诉讼费用,应一并缴纳,方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