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案经宣判尚未送达,卷宗被焚无从补作判词,可将已宣示之主文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