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监狱之监督权,依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款之规定,属于高等法院院长,故监狱规则第六十六条之许可保外,其监督权当然由高等法院院长行之,各县监狱对于执行人犯如呈请保外医治,应经高等法院院长之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