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寺庙住持于国民政府未公布寺庙管理条例以前,将寺庙产业典当与人,依原来有效之管理寺庙条例,其法律行为仍属无效,所有典产应由该管地方官署收回或追取原价,给还该寺庙 (民国四年公布管理寺庙条例及十年修正管理寺庙条例之规定均同) 。若其典当尚在民国四年未有管理寺庙条例以前,依该地习惯寺庙财产得由住持典当者,本诸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则,自可按照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二、第三两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