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伪造文书,系指伪造他人之文书而言,所谓他人,除自己外父母妻子兄弟均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