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炊事兵如合于陆海空军刑法第五条之规定,自为军人,但起诉时尚系工人,是其犯罪及发觉均在任役前,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普通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