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于杀人后另行起意遗弃尸体,其弃尸行为与杀人行为,不生牵连关系,应并合处罚。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司法解释(大理院解释、最高法院解释、司法院解释、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及宪法法庭裁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