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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3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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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03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37号解释》
院解字第3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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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5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34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依债权人之声请拍卖债务人之土地时,其土地之移转虽非出于债务人之意思,仍应认债务人为出卖人,其土地增值税自应向债务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