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举汉奸不以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二条所列举者为限,凡有汉奸罪嫌之人均得对之检举。
(二)没收汉奸财产,不限于因汉奸行为所得之财物,其他原有之财物,其他原有之财产,亦在应予没收之列,但须注意惩治汉奸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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