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243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24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3号解释》
院解字第3244号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案件经确定判决未为没收财产之宣告者,其曾被查封之财产,自应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