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0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司法院院解字第32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9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中华民国三十四年日敌接受
波茨坦宣言
之日起,人民隐匿或购买敌伪物资,分别成立刑法上赃物罪。至在日敌接受该宣言以前之隐匿或购买行为,尚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