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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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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4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4号解释》
院解字第3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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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9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非军人而任伪军职之被告有汉奸罪嫌,应依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五条规定,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审理之,不因其犯罪发觉后投充军职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