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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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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4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0号解释》
院解字第3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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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汉奸罪而未宣告没收财产之判决确定后,不得因告诉人告发人之请求补判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