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383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38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3号解释》
院解字第3384号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抗战期内在沦陷区充任工商团体之理监事,未依
惩治汉奸条例
判罪者,仍应受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任职人员候选及任用限制办法第三条第四第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