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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7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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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7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7号解释》
院解字第3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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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会向县政府以外之机关行文,在法律上尚未设有须经县政府行转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