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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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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2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24号解释》
院解字第3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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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0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组织条例第九条所谓县司法处行政事务,系指关于审判之行政事务而言,至关于检察之行政事务应仍由兼理检察职务之县长处理,不在该条规定之列。